(2015)平行立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齐国顺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立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齐国顺,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齐国顺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立字第12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郏县供电局名义上虽非行政机关,但行使停电、罚款等行政行为,且上诉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故认为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不恰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给予立案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齐国顺所起诉的被告郏县供电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而非行政机关,其供电行为属于商业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该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管辖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齐国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西斌审 判 员 赵国跃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