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秦辉与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春香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48-1号原告秦辉。被告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春香,公司总经理,住所:咸宁市银泉大道567号。被告谢春香。被告王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辉诉被告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春香、王青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告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春香、王青协助原告办理咸土资源国用(2013)第3819号土地使用权证所对应土地(面积:12047.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担保人肖心少自愿用位于浮山办事处龙潭村五组的一幢五层楼房(房屋面积1500平方米,土地证号:咸安国用(2012)第12**号)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咸宁温泉贺胜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咸土资源国用(2013)第3819号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12047.79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