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西荣与董凤林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张西荣。被告董凤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荣与被告董凤林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西荣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西荣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志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