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殷金才与李敬忠、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金才,李敬忠,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59-2号申请人殷金才。被申请人李敬忠。被申请人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5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李敬忠驾驶、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100号洒水车一辆。因被申请人李敬忠已缴纳保证金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敬忠驾驶、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100号洒水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