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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殷金才与李敬忠、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金才,李敬忠,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59-2号申请人殷金才。被申请人李敬忠。被申请人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5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李敬忠驾驶、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100号洒水车一辆。因被申请人李敬忠已缴纳保证金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敬忠驾驶、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100号洒水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