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贾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340号原告贾XX,女,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山阴县人。被告王XX,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应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XX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善审 判 员 田长河代理审判员 XX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