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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贾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340号原告贾XX,女,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山阴县人。被告王XX,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应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XX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善审 判 员  田长河代理审判员  XX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