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红旗要求宣告孙万生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旗,孙万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红旗,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陈明霞,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孙万生,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张红旗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万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红旗于2015年3月13日来院称,其丈夫孙万生于2013年1月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孙万生,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2013年1月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红旗系被申请人孙万生的妻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1日在吉林市江城日报上发出寻找孙万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孙万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万生自离家出走至今,满2年没有音讯(此有所在公安机关的证明),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张红旗系孙万生妻子,现申请宣告孙万生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申请人张红旗作为孙万生的妻子,可为孙万生失踪后的财产代管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孙万生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张红旗为被申请人孙万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方景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