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大会诉姚书华、刘大洁、刘延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会,姚书华,刘大洁,刘延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王大会。委托代理人刘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书华。被告刘大洁。被告刘延维。原告王大会诉被告姚书华、刘大洁、刘延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书华、刘大洁、刘延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刘士友因经营鱼塘及其他生意向原告多次借款,2013年1月经结算,共计借款110000元,刘士友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承诺用鱼塘抵押,在拆迁时还清。后刘士友去世,被告姚书华系其配偶,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大洁、刘延维系其子女,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从2013年2月1日计息至2014年8月2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刘士友与被告姚书华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刘大洁、一女刘延维。从2010年4月起,刘士友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1月,刘士友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10000元的借据一份,并承诺用承包鱼塘作抵押,拆鱼塘把钱还清。刘士友出具该借据后当年去世。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落款人为刘士友、落款时间分别为2010年4月、2011年4月19日、2011年9月30日、2012年3月10日、2012年11月15日、2013年1月的借据6份借据及本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刘士友及三被告的户籍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大洁、刘延维在继承刘士友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的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与刘士友之间的借贷关系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刘士友与原告之间上述债务形成于其与被告姚书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刘士友与姚书华共同偿还,鉴于刘士友已死亡,原告要求由被告姚书华承担该债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大洁、刘延维系刘士友子女,原告要求此二被告在继承刘士友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大会借款110000元。二、被告刘大洁、刘延维在继承刘士友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的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姚书华负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玉石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海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