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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雷德春与李永红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德春,李永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32号申请人雷德春被申请人李永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德春与被申请人李永红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32号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永红应各付申请人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支付令申请费100元。申请人雷德春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支付令申请,该案现已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32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武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