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茹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48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茹某,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丁环、庞闪,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字(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某及其辩护人丁环、庞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茹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办理了×××号信用卡,并使用该卡多次透支消费、套现。截至案发,茹某使用该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58986.4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2014年8月15日茹某到哈尔滨市公安局花园街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5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被告人茹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办卡信息、哈尔滨市公安局花园街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告人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滨生人民陪审员 姜 姗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打25份书 记 员 吴艳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