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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温文与叶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温文,叶秀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蔡温文,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金奖、林梅芳,厦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被告叶秀利,女,1978年6于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温文与被告叶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温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秀利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蔡温文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温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温文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宋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