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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群芳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66号罪犯宋群芳,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作出(2002)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群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以(2003)闽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0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28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9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群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群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群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宋群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群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