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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诉被告扎鲁特旗鲁北镇义和碑村委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张瑞,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义和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国际,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诉被告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义和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瑞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瑞负担。审 判 长 包 银 桩审 判 员 陈 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海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巴图白乙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