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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晓兰与河北金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王晓兰。委托代理人张庆山,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军,经理。被告李洪军。被告郑彬。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河北金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洪军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由被告郑彬提供担保,借款期限20天,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河北金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所有的40吨拉床一台(型号L6140)、30车床一台(型号C630)、插床一台(型号B5032)作价10万元在2015年8月14日以前给付原告,用河北金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8间北房、东房10间、南房两大车间(共468平方米)、院内2个钢结构厂房作价20万元在2015年8月14日以前给付原告,剩余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15年2月16日开始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用河北金诺机械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企事国用2014第153号宗地,面积6010平方米拍卖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部分偿还原告,不足部分首先由李洪军偿还,其次由郑彬偿还,在拍卖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双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许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