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英雄与被执行人巫洪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英雄,巫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057-1号申请执行人蔡英雄,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伟,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巫洪辉,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蔡英雄与被执行人巫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312000元(暂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上暂共计71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巫洪辉名下位于厦门市湖滨南三里69号2903室和厦门市湖滨南三里70号地下一层第35号车位房屋,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巫洪辉名下闽D×××××号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房屋、车辆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10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