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蓝睸、曾业忠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睸,曾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蓝睸,女,1977年6月8日生,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曾业忠,男,1974年4月20日生,现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蓝睸申请执行曾业忠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400元,负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黄瑞阳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永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