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彭煊诉周瑾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908号原告彭×,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彭×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本市西城区,因此本案应当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原告彭×不予认可,表示被告户籍地址就在201号,婚后二人也一直生活在这里,因此被告的住所地实在丰台区,故不同意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后未按时到庭参加管辖异议问题的审查。本院认为,虽被告主张其住所地在本市西城区,但并无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反而根据其户籍住所显示住所地是在本市丰台区,故此本院难以采信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