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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筠诉沈阳市沈北新区卫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筠,女,汉族。上诉人李筠因不服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沈高开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筠一审起诉要求沈阳市沈北新区卫生局依法履行职责,原审法院在登记立案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上诉人李筠提供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据,并下达了《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补正告知书》,给予上诉人10天的补正期限,但上诉人未在该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并说明情况,原审法院按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