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文才、张大能等与旷发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才,张大能,谢世双,谢仓州,旷发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谢文才。原告:张大能。原告:谢世双。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仓州。原告:谢仓州。被告:旷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才、张大能、谢世双、谢仓州诉被告旷发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才、张大能、谢世双、谢仓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文才、张大能、谢世双、谢仓州负担,款限于2015年8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