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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龙品纺织品有限公司、吕凤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龙品纺织品有限公司,吕凤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27号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景辉。委托代理人:张喻兵,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龙品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凤莲。被告:吕凤莲,女,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嘉谦纺织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龙品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简称龙品纺织品公司)、吕凤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必成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嘉谦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喻兵、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及吕凤莲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龙品纺织品��司因生意需要向原告购买布匹产品,但原告供应布匹后,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一直拖欠货款不予清偿,后经原告追讨,在2015年1月20日出具一张欠条,承诺所欠货款在2015年3月30日前全部还清。被告吕凤莲对欠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欠条出具后,两被告一直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84286.5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5倍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4062元,一直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吕凤莲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欠款、利息计算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律师费8000元不应支付。诉讼中,原告举证,两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吕凤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1张,证明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4286.5元,被告吕凤莲对欠款金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1份,证明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费8000元。4.银行业务收款回单2张,证明被告在签订欠条后向原告偿还款项50000元。5.银行付款回单、发票各1张,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吕凤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诉讼中,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吕凤莲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予以核对,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两被告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对原告起诉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吕凤莲。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龙品纺织品公司拖欠其84286.5元以及被告吕凤莲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被告龙品纺织品、吕凤莲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且两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因欠条中明确是在2015年3月30日前还款,故利息应从2015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律师费,因欠条中并未载明原告的律师费是由被告负担,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对此曾作出过约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龙品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286.5元及利息(利息以84286.5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吕凤莲对被告东莞市龙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4元、保全费903元,合计2007元,由被告东莞市龙品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吕凤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舒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