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青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35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青峰,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201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4月2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青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18时至19时许,被告人张青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村五街台球厅内盗窃被害人郭某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72元。作案后,赃物销赃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盗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前科犯罪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青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青峰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青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作如下判决:被告人张青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未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