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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邱某某,住衡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1423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衡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住衡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祝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