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民二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张新革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革,陈德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二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革,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齐铁度假村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齐铁园艺园度假村福新公寓***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6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祥,男,194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道红星社区***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43********。上诉人张新革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新革未预交上诉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