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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英山县温泉镇马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俏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山县温泉镇马堑村村民委员会,郑俏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英山县温泉镇马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堑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姜友清,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幼奇,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徐军,英山县温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俏枝,男。原告英山县温泉镇马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郑俏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道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小林、人民陪审员王水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堑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郭幼奇、徐军、被告郑俏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堑村村委会诉称,2014年1月,被告郑俏枝经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在我村征地拟建英山县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筹建过程中,我村全力配合并投入大量资金。可被告郑俏枝因其他原因又将该项目迁至温泉镇百涧河村,我村因被告郑俏枝的谋划决策失误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14年10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郑俏枝尚欠我村662000元,并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郑俏枝在2014年10月底前还清上述欠款,逾期支付40000元违约金。后我村多次催款,被告郑俏枝却以种种理由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俏枝偿还欠款66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原告马堑村村委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拟证明姜友清系马堑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证据二、马堑村村委会与郑俏枝签订的协议书1份,拟证明双方通过结算,被告郑俏枝尚欠原告662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底前付清,逾期应承担违约金40000元。证据三、被告郑俏枝出具的欠据1张,拟证明被告郑俏枝尚欠原告662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被告郑俏枝辩称,原告马堑村村委会所诉属实,要求我偿还欠款66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我无异议。因资金困难未能如期还款。被告郑俏枝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郑俏枝对原告马堑村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郑俏枝拟在英山县温泉镇马堑村兴建英山县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后被告郑俏枝同原告马堑村村委会达成项目合作意向。2013年12月16日,被告郑俏枝在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英山县鑫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性质为私营企业。2014年3月6日,被告郑俏枝以英山县鑫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有限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原告马堑村村委会就该项目有关具体事项签订入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郑俏枝先向原告马堑村村委会支付100万元土地补偿费,后原告马堑村村委会为该项目投资161万元,并在项目拟建地点马堑村村部对面修建排水设施。后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致使合同不能履行。2014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结算达成协议,次日被告郑俏枝向原告出具662000元欠据,约定上述欠款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逾期支付40000元违约金。后被告郑俏枝未按期还款,原告遂于2015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郑俏枝偿还欠款66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俏枝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请求均无异议,愿意个人向原告偿还欠款662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郑俏枝在建设项目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与原告马堑村村委会签订入股合同,致使原告马堑村村委会投入大量资金,并修建项目排水设施,后合同不能履行,对原告马堑村村委会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原告马堑村村委会与被告郑俏枝通过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和出具的欠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数额具体明确,违约金约定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郑俏枝个人愿意向原告马堑村村委会偿还欠款及违约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郑俏枝应按结算协议、欠据约定的数额、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马堑村村委会请求被告郑俏枝偿还欠款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俏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英山县温泉镇马堑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欠款662000元、违约金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0元,由被告郑俏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道全审 判 员  王小林人民陪审员  王水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楼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