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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根荣与叶恩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黄根荣,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叶恩庭,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黄根荣诉被告叶恩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根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恩庭经传唤(公告送达传票)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被告未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借4万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据。之后不能还款,导致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签字的《借条》和原告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成立,被告未在合理时间内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恩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黄根荣归还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叶恩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人民陪审员  樊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