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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581号申请执行人周露。被执行人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秋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033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4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应得收入435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