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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崔玉兰与被告青岛昌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兰,青岛昌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911号原告:崔玉兰。委托代理人:夏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昌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继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德起。委托代理人:潘永业,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兰与被告青岛昌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但原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玉兰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