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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干春与天津骐骥盈星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92号原告吴干春。被告天津骐骥盈星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别墅22号3层。法定代表人杨如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干春与被告天津骐骥盈星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