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5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法。被执行人: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韶峰。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2015)甬余执民字第258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民初字第727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