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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浚弘与被上诉人刘金凤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金凤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终字第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200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石嘴山第十五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杜远(系杜某某的父亲),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被告)刘金凤,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金凤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杜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杜远、被上诉人刘金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杜某某与刘金凤系婚生母女关系。2012年6月27日因感情破裂双方在大武口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杜某某由杜远抚养,孩子的教育费、大病医疗费均由杜远负担,刘金凤不承担抚养费。后杜远认为婚生子已经上小学,随着物价、教育费用的上涨,加之杜远单位经济效益下滑,收入较低严重影响了杜某某的正常生活,故杜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金凤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900元。原审法院认为,杜远、刘金凤双方在民政部门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子杜某某由杜远抚养,刘金凤不承担抚养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虽然杜某某监护人杜远工资收入有所减少,只是暂时情况,但其工作稳定,目前的收入可以维持杜某某的基本生活水平,杜远的抚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其抚养能力没有明显受到影响,故杜某某要求刘金凤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杜某某负担。杜某某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杜某某已经上小学,随着物价、教育费用的上涨,加之杜远单位经济效益下滑,收入较低严重影响了杜某某的正常生活。刘金凤身体健康,每月有稳定工资收入3600元。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错误,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刘金凤辩称,杜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审理过程中,杜某某、刘金凤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刘金凤与杜某某系婚生母女关系。2012年6月27日因感情破裂双方在大武口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有误,刘金凤与杜某某系婚生母子关系,2012年6月27日因感情破裂,杜远、刘金凤在大武口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杜远、刘金凤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损害婚生子杜某某的合法权益,包括杜某某主张的抚养费权利。但杜远、刘金凤在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时,刘金凤放弃了房屋分割,实际将房屋相应价值抵顶了婚生子杜某某的抚养费。且刘金凤现失业,无力支付抚养费。故杜某某诉请刘金凤支付每月900元抚养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杜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正栋审判员  魏聪唤代理审判��彭德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雪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