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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特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戬申请宣告邓顺香失踪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戬,邓顺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67号申请人张戬,男,200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法定代理人张新华,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邓顺香,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戬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邓顺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2007年4月张志刚抱养申请人张戬作为儿子抚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12年7月张志刚与被申请人邓顺香登记结婚,申请人张戬与被申请人邓顺香成为母子关系。2013年3月5日,张志刚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邓顺香随即离开张家并下落不明,几年来不与张家联系、不尽抚养义务。请求法院宣告邓顺香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邓顺香,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潘市镇木埠头村2组,系死者张志刚之妻、申请人张戬之继母。2013年3月5日,申请人张戬之父张志刚因病死亡。几天后被申请人邓顺香即离开潘市镇木埠头村2组,下落不明,自离开至今邓顺香从未与申请人家庭联系、不承担抚养义务。2015年4月23日,申请人张戬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邓顺香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顺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顺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顺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阳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桂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