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白福喜与白继周、张江丽、李书军、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喜,白继周,张江丽,李书军,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白福喜,男,194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继周,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江丽,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书军,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李智俊,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喜诉被告白继周、张江丽、李书军、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福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福喜承担。审 判 长 胡晓���人民陪审员 贺 秋 贤人民陪审员 岳 天 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