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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起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崔国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崔国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张起超,男1978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刘亚飞,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258号新新家园2号楼东单元。负责人范学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忠,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国彬,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正大花和园22号楼135号。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起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崔国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起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张起超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张起超承担。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张 倩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姬珊珊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