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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阚成河与崔寿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成河,崔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阚成河,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辽县。被执行人崔寿杰,男,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阚成河与崔寿杰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崔寿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线索,现被执行人崔寿杰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