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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项丽贞与潘建胜、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丽贞,潘建胜,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783号原告:项丽贞。被告:潘建胜。被告:杨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丽贞与被告潘建胜、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丽贞于2015年8月1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丽贞撤回对被告潘建胜、杨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预收1370元),由原告项丽贞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