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茂全、林正明、林维桥与武平县森鑫木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林茂全,男,194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林正明,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林维桥,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饶宝兰,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平县森鑫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75228-X,住所地武平县岩前镇大布村。法定代表人王晓卫,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洪春,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茂全、林正明、林维桥与被告武平县森鑫木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茂全、林正明、林维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全、林正明、林维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茂全、林正明、林维桥负担。审判长林丽红人民陪审员钟文远人民陪审员刘良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