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建省顶升实业有限公司、陈英松等人、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建省顶升实业有限公司,陈英松,杜欢芳,余深寿,谢惠华,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10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被告福建省顶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22号人大信息楼10层,组织机构代码78216692-8。法定代表人陈英松。被告陈英松,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杜欢芳,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被告余深寿,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谢惠华,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6。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天湖路8号金龙商住小区1幢909、910、911、912室,组织机构代码68307791-1。法定代表人姚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福建省顶升实业有限公司、陈英松、杜欢芳、余深寿、谢惠华、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被告福建省顶升实业有限公司、陈英松、杜欢芳、余深寿、谢惠华、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福建省顶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谢惠华的银行存款151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余深寿的银行存款151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冻结被告杜欢芳的银行存款151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冻结被告陈英松的银行存款151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冻结被告陈英松、杜欢芳所有的位于宁德市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34幢105室房产(产权证号:201224**)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八、冻结被告余深寿、谢惠华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815西路21号(产权证号:201147874-1、201147874-2)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九、冻结被告陈英松在宁德市俊杰矿业有限公司9.73%的股权的抵押、转让登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顶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297**机动车一辆(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一、查封、冻结被告陈英松名下闽J788**机动车一辆(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二、查封、冻结被告杜欢芳名下闽JE65**机动车一辆(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三、查封、冻结被告谢惠华名下闽J223**机动车一辆(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