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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凤莲与黄晓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莲,黄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96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莲,女,192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黄晓蕾,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李凤莲与黄晓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淮刑终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黄晓蕾赔偿李凤莲经济损失112571.28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黄晓蕾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晓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王清林因贩卖毒品罪正在服刑。经向申请执行人李凤莲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上级机关申请救助,并支付救助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凤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淮刑终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