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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袁记猪肉档与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袁记猪肉档,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袁记猪肉档。经营者袁春波。被执行人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宗荣。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2659元、利息16525.42元、案件受理费2475,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放于其经营厂区内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家具等财产一批,并依法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199419.39元{财产清单详见中评报字[2015]第(资)F017号}。2015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惠丰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竞买人汪岳飞(身份证号码)以最高应价250000元竞得。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由于上述财产现已被强制处分,依法应予解除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家具等财产一批{财产清单详见中评报字[2015]第(资)F017号}的查封。二、将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家具等财产一批{财产清单详见中评报字[2015]第(资)F017号}以250000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汪岳飞(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汪岳飞负担。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汪岳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生人民陪审员  於宝林人民陪审员  蒋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培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