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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解某某诉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女。被执行人段某某,女。解某某诉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段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解某某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955元,保全费1270元,由段某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段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解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段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段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解某某也不能提供段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段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