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芳审 判 员  李智敏人民陪审员  董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原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