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新民初字第05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桂芳与被告韩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韩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05025号原告任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长余,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韩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闯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宋晓东(主审)、人民陪审员郭一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余、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居在六楼,被告居住在七楼,从2009年起,原告发现被告卫生间及厨房位置漏水,并不断有水滴滴落,造成原告楼房顶部大积漏水,隔板因长时间浸水被拆除,每天都需要用盆接从楼上漏下来的水滴,并造成电线多次短路,外墙皮脱落,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本着努力建立和谐邻里关系,温和解决邻里矛盾的态度,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起初开门配合,但不予维修,之后当原告再次找到被告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装修,现在漏水越来越严重,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为此,原告为维护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对自家漏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妨碍;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每次找被告维修,被告都积极配合原告,漏水原因是因为下水管外皮的缝隙往楼下漏水,被告买这个房子之前并不知道漏水,被告买的是二手房,于2011年搬进该房屋,买完之后没动过,也没装修,被告家厨房北墙因为温度低结冰,温度高冰化了就顺着管外皮的缝往下流,被告入住之前该房屋就有漏水情况,该房屋漏水不是被告人为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同意维修自家漏水点,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但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系位于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蒲昌路21-3号157幢号662房号房屋的业主。被告韩某系原告楼上的房屋业主。被告房屋积水,造成楼下邻居原告房屋损失,经原、被告双方认定,漏水原因系被告家厨房下水管漏水,导致原告房屋被水侵,造成原告家中厨房橱柜受损。原告于2015年5月7日申请对其房屋因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价值认定。后,辽宁唯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作出退鉴说明。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照片、退鉴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邻居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互谅互让、方便生活,在房屋居住、使用过程中,理应考虑到邻居的休息以及是否对邻居房屋造成损害等情况发生。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韩某系不动产相邻各方。被告因其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被告韩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对其房屋行使管理职责,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由被告韩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对自家漏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妨碍的请求,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对其自家房屋漏水点进行维修,本院不持异议。但需给被告合理的准备时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请求,原告申请对其房屋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后鉴定机构进行退鉴,考虑到原告房屋受损程度,本院酌定原告经济损失为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对其自家漏水点进行维修;二、被告韩某赔偿原告任某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赔偿款项,被告韩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闯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郭一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议今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