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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秦恒武等6人与杨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恒武,胡占明,常兵强,常胜海,常吉杰,常国全,杨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68-1号申请人秦恒武。申请人胡占明。申请人常兵强。申请人常胜海。申请人常吉杰。申请人常国全。被执行人杨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东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有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有明之子杨某存款7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