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长信长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长信长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长信长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7709.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