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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楠与梁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梁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王楠。被执行人梁芬。王楠申请执行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执行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