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楠与梁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梁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王楠。被执行人梁芬。王楠申请执行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执行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