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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肖少波与刘桂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少波,刘桂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4-1号申请人肖少波,男,汉族。被申请人刘桂娥,女,汉族。申请人肖少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桂娥偿还借款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桂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肖少波50万元。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瑞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