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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海易程集装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化农化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程集装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化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上海易程集装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972号A座2-100室。法定代表人:沈美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小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化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17层-19层。法定代表人:李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士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薛颖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程集装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农化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易程集装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化农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程集装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化农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易程集装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