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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利强与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玺尊房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强,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玺尊房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吴利强,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崇,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阳玺尊房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1909)。法定代表人:李悦。第三人: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强与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玺尊房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45元,由原告吴利强承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