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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用桂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用桂,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上诉人林用桂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初字第100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用桂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马尾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林用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用桂因与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于2004年6月2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委会赔偿房屋损失、农田失业损失、农具损失、上访损失、精神损失赔偿等共计44330元,原审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林用桂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用桂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民监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民监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林用桂又于2014年、2015年分别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均未被受理。该案业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申诉并驳回,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对上述案件中诉争的《东街村耕地承包合同书》的效力及《拆迁通知书回执》的合法性进行复查,属重复起诉,且该诉请属申诉性质,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起诉,原审法院据此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代理审判员缪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方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