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韩东文、叶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韩东文,叶庆,梁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住所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代表人:赖友良,行长被执行人:韩东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叶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曙,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东文、叶庆中、梁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东文、叶庆中、梁曙应偿还借款本金29655.3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5元及执行费34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