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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缙云县同泰金属表面处理厂、樊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缙云县同泰金属表面处理厂,樊李峰,虞益涛,俞云祥,李建,王群亮,王智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46号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501516-X。法定代表人:李树泉委托代理人:黎国祺,男,汉族,系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区兆彬,男,汉族,系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缙云县同泰金属表面处理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6961056-1被告:樊李峰,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虞益涛,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俞云祥,1963年5月15日出生,常住地: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建,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王群亮,1964年2月7日出生,常住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溪村缙云县同泰金属表面处理厂内,被告:王智法,1966年7月15日出生,常住地: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同泰金属表面处理厂、樊李峰、虞益涛、俞云祥、李建、王群亮、王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树生 来自: